索 引 号:1000017835/2017- 发布时间:2017-1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榆政发〔2017〕3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921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指企业依照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30%及以下的投资项目; 

(五)境外、域外投资项目;

(六)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基础资源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出资人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各出资企业提出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七条 企业投资行为未经出资人书面同意,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许可、评估或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出资人及企业的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或其他市政府授权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出资人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条 出资人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本市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抽查、审计、效能检查和后评价;

(六)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二)符合市政府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五)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保险产品、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企业应当在出资人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三章  企业投资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制,并报出资人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制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股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自我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活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

(一)企业发展规划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由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立指标体系并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其中,重点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将自我评估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出资人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每年12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向;

(二)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产负债率水平、项目性质、投资方式、投资效益、新增效益、实施年限等;

(三)续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重大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预计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项目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四)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与非主业投规模及比重等;

(五)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季度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报送上一季度投资情况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出资人收到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投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出资人。新增加重大投资项目或对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仍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出资人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相关投资项目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备案与核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出资人收到备案请示和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二)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

(三)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政府确定的具有明显社会效应或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中下列事项由出资人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一)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20%以上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域外投资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基础资源的投资项目;

(六)其他需要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的重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卷和基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项目后及时上报出资人审核,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 出资人可根据需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出资人报告有关情况,出资人可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企业上报重大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等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 

(四)企业近期的财务报告;

(五)投资协议和投资意向书;

(六)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七)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情况报告;

(八)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九)监事会意见(由监事会直接提供出资人);

(十)出资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履行内部决议程序;

(二)是否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科学评价;

(三)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四)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筹资模式;

(五)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六)投资效益。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安全评估等;

(七)合作对象。合作对象的性质、规模、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用及潜在风险等;

(八)企业新开工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予以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一致,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收到核准请示和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未经出资人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

 

第六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经出资人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出资人,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企业投资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三)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或虽不足3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出资人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出资人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报告报出资人,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出资人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出资人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写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于每年331日前报出资人,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条 出资人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可以对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将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融资资金投资与核准、备案项目不一致的其他项目,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项目审计、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国有企业的投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